新房多為期房,購房后基本上要一年以后才交房,裝修費時費力,加上二手房的價格相對新房較低,又附贈裝修、家具,越來越多的人傾向購買二手房。然而購買二手房較之新房確實存在更多的風險需要購房者高度重視。
遭遇落戶難
去年5月,錢先生為了讓女兒上學,在無錫某知名小學學區花45萬買了一套小面積二手房,簽合同時賣家爽快地表示遷戶口沒問題。等錢先生付清了房款、辦理了兩證,賣家突然變了臉,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將自己的戶口遷出去。經多方打聽,錢先生總算了解到,原來這個賣家只有一套房子,賣了房子拿了錢就搬到在上海工作的兒子家去住了,他的戶口不能遷到上海去,又沒有在無錫購買新房子落戶,于是硬賴在了錢先生家。
錢先生第一反應就是到法院起訴要求賣家立刻將戶口遷出,可到立案庭就被擋了回來。法官表示,戶籍管理由公安部門負責,不屬于法院的立案范圍,戶口的事法院管不了。跑到公安部門一問,錢先生更沮喪了。民警告訴他雖然法律規定賣家應將戶口遷出買賣的房屋,但由于該賣家沒有新的房屋以供落戶,公安機關不能強制性將其戶口遷出或注銷,買賣房屋不是注銷戶口的理由。
戶口遷不進來,女兒學也上不了,這房子也算白買了,錢先生無奈之下只能再次到法院起訴,要求與賣家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并賠償錢先生為購房支出的一切稅費。法官指出,雖然我國現行立法并未將遷出戶口作為出賣人的法定義務予以明文規定,本案中買賣雙方也未就戶口遷出一事進行特別約定,但考慮到我國特殊的戶籍政策、戶口與子女入學之間相關聯的實情,可將賣方遷出戶口視為合同的附隨義務。賣方違反該附隨義務導致整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準予解除合同。最終法院支持錢先生的訴訟請求。
購買二手房時為了防止遭遇落戶難,購房人在簽訂買賣合同前除了房產證、土地證還可以要求賣家提供可供遷出戶口的相關材料,如新房的產權證等。另外一定要在購房合同中對遷出戶口的時間、違約責任作詳細約定,這樣賣方一旦違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