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權利 right ≠權力power、利益profit)
權利是一個廣泛應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權利、生育權利、受教育的權利……
下文節選自《民法總論.為權利而斗爭》
(作者:梁慧星,中國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主要參與者之一。 )
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律而斗爭!這是距今120多年前(即1872年),德意志偉大的民法學家耶林在法律協會的講演中所揭示的真理。同年,耶林對該講演稿進行了補充加工,并以《為權利而斗爭》為題,予以公開發表。《為權利而斗爭》一經刊行,便引起巨大反響。至1921年,在德國重印達20版,在17個國家被翻譯出版。至今被公認為經典法律名著。
《為權利而斗爭》是耶林畢生為普通讀者寫的唯一著作,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影響,是因為提出了若干極重要的見解,揭示了若干前人所未曾認識的真理。這些見解和真理,今天對于正致力于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中國,仍有其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耶林首先提到了法的目標與手段問題。法的目標是和平,而達到目標的手段則是斗爭。此所謂斗爭,即包括個人的斗爭,也包括團體的斗爭、階級的斗爭和民族的斗爭。法本身就是長期斗爭的成果,法要得到實施,更需要進行不息的斗爭。 法有沒有生命?
法沒有生命,不如一張廢紙!法當然有其生命。法的生命是什么?耶林指出,法的生命在于斗爭!之所以需要斗爭,是因為總有人要妨礙法的實施,要千方百計地侵害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無論是個人的權利,民族的權利,或一切權利,無論是私法,或國際法,都需要用斗爭去抵抗對權利的侵害,都需要用斗爭驅使紙上的法變成活的法、具有生命的法。
為權利而斗爭,這是權利者對自己的義務。自己生存的主張,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則,是無論何種生物都具有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對人類來說,不僅有肉體的生命,同時還有精神的生存間題。此精神的生存的條件之一,就是權利的主張。如果沒有權利,則人可視同家畜。正因為如此,在古羅馬,奴隸視為兩腿之家畜。所以,權利主張,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條件!不敢于主張權利,等于自貶其人格!權利的完全放棄(今日已不可能),等于精神自殺!
為權利而斗爭,也是權利者對社會的義務。耶林認為,單從權利與法的依存關系,說明主張權利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這還不夠。應進一步從法律的實現方式加以說明。公法的實現,是國家官廳與官吏的義務。而私法的牢現則依靠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權利者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僅履行了對自己的義務,同時也履行了對國家社會的義務,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國家的法律秩序。當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時,就將個人權利問題轉換為國家現行法的實現間題。他已不再是為一己之私利而斗爭,而是為法律的實現而斗爭!為法律的生命而斗爭!為國家的法律秩序而斗爭!
個人為權利而斗爭,其利益決不限于私法及私生活領域。所謂國民,不過是一切個人的總和。各個人的感情。思維、行動,合成國民的感情。思維、行動。國家和全體國民,應有抵抗權利侵害的法感情與法意識。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要在國際法上爭得地位,必須其個人于私生活領域勇于主張自己的權利。耶林指出,對國家進行政治教育的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正是私法,成為各民族對國民進行政治教育的大學校。政治之最高目標,端在國民(的)法感情與法意識之育成與獎勵。此法感情。法意識之有無,關系至巨!英國政治之發達,瑞士體制之健全,中國之所以墮落,其原因蓋在于此!由此回溯120多年,正是中國被列強肢解瓜分,清王朝風雨飄搖之時。人民經數千年之禁錮,以致肢體病弱,精神麻木。被譏為東亞病夫,一盤散沙。談何法感情與法意識之重要。至今讀來,猶動人心魄!
《為權利而斗爭》一書,篇幅不大,卻法理精深,邏輯嚴密,發人深思!除前引關于法感情與法意識的論述外,其關于執法者的論述,亦令人震驚:世上不法之事,莫過于執法之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成法律的殺人犯!猶如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底下最悖理之事!在古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依據法律,而端識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將因此而死亡!人民將由政治社會回歸自然狀態!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犯,則人民將放棄法律途徑!這是勢所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