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靖江日報
一市民花了11萬元從開發商手中買了一個地下車位,因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辦不了產權證,業主在要求開發商退款、賠償損失無果后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近日,市法院審結這起車位糾紛案并作出判決:撤銷雙方車位買賣合同;業主返還車位給開發商,支付使用費;開發商返還車位款給業主并賠償損失14135元。
業主花11萬元買了人防地下車位
2009年,市民李先生看中我市長途汽車客運站附近的一個樓盤。該樓盤銷售中心工作人員稱:“本樓盤地下車位對外出售,每個11萬元,直到售完為止。”當年7月9日,李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房屋一套及自行車庫、地下汽車車位。2010年11月30日,雙方簽訂了《房屋交付明細表》,約定開發商提供65號地下車位和自行車庫,并支付相關費用。
2013年8月13日,開發商向李先生開具了自行車庫銷售不動產發票和地下車位長期租賃費發票。“我明明是買的車位,怎么變成租賃了呢?購買了車位,開發商卻不辦產權證,這不是忽悠人嗎?”在與開發商交涉無果后,他一紙訴訟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地下車位買賣合同,退還車位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開發商退還車位款并賠償利息
法庭上,開發商辯稱,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車位是公司投資的,公司依法享有收益權,可以向業主收取使用費。因此,李先生只享有汽車車位的使用權,雙方就地下車位是租賃關系,李先生不能單憑《房屋交付明細表》中載有他“購買了地下車位65號”的內容,就認定雙方形成了買賣關系。
地下車位的交易關系是買賣還是租賃?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認可的《房屋交付明細表》中關于地下車位的書面記載與公告內容照片相互印證,可以確認,雙方間就地下車位存在買賣關系而非租賃關系。
最后,法院判決:撤銷雙方就地下車位形成的買賣合同;李先生返還開發商地下車位,并按每年3600元的標準向開發商支付實際使用期間的車位使用費;開發商返還李先生車位款11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4135元。
我市多個小區建有人防工程
根據2004年制定的江蘇省城市規劃技術規定,一類居住區規劃小汽車停車位為每戶1輛,二類居住區為每戶0.4輛,我市于2006年、2008年兩次對停車泊位標準進行了提高。2010年起,市規劃局進一步提高停車泊位標準,要求一類居住區小汽車一戶1.5輛、二類居住區小汽車一戶1輛,也就是說,今后新建住宅小區至少要滿足每戶1輛汽車泊位的要求。地上空間顯然不能滿足這樣的車位要求,開發商們便把目光投向了地下空間。
記者從市人防辦獲悉,我市目前有人防工程50多項,工程建設總面積達50多萬平方米,其中住宅小區的人防工程面積占據了全市人防工程總面積的一半以上。中天城市花園、泰和·御水灣、虹橋明珠、中虹花苑、濱江·新天地等住宅小區等均建有人防工程,這些人防工程多作為車庫使用。一些開發項目不滿足于建設一層地下人防設施,還建成地下二層人防設施,提高地下空間的利用率。
市人防辦要求各開發商,凡按照國家規定結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只能出租。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使用人防工程時,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使用主體結構、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穿墻打孔等影響防護效能的改造和裝修。
曾有小區出售人防車位
去年5月1日起,《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明確提出小區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收取的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于該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費用的則將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可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我市有部分小區曾出售人防車位,如某小區曾以7萬元的費用,出售人防工程地下車位70年使用權。得知《條例》即將出臺,該小區迅速“促銷”地下車位,每個車位售價9.6萬元,住戶“購買”車位后,接下來的10年間,每年將拿到5%的現金返還。“算下來相當于4.8萬元租了70年,還是劃算的,我就買了一個。”該小區住戶吳先生介紹,如果不買車位就得租,每年租金上千元,“促銷”政策出臺后,這個小區的車位很快就被搶光了。
目前,我市各小區在地下停車位的使用、管理方面均有所改善,未再出現出售或變相出售人防停車位的現象。有部分樓盤向每戶業主贈送一個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還有部分樓盤每年與業主簽訂合同,出租人防車位。
據市法院民一庭庭長陸舜州介紹,人防地下車庫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人防車位暫時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如果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地下人防車位使用權買賣協議時,沒有明確告知車位屬于人防車位的,則業主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協議如被撤銷,按照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開發商有故意隱瞞事實和欺騙銷售行為的,開發商要承擔合同被撤銷的責任,返還車位款及利息,但業主應當支付已經使用期間的車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