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標準,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I型大城市,適度控制落戶規模和節奏成為這類城市的選擇。
我省I型大城市為蘇州和無錫,它們轉移農民市民化存量較大,其暫住人口分居全省省轄市第二和第三位,分別為110.4萬、104.3萬。對這兩座城市而言,讓已在城市就業的存量農業人口優先市民化較為迫切。
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II型大城市,此類城市落戶條件則相對寬松,主要是就業、住所、參加社保達到一定年限。
II型大城市包括徐州、常州、南通、淮安、揚州、連云港、昆山和江陰,這些大城市的區域影響力日益增強,就業機會更多,具有較強的人口吸引 力,僅按就業年限、住所、參加社會保險等條件允許落戶,城市戶籍人口可能大幅增長,增量人口的公共服務提供和社會保障壓力也將不斷加大。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按新型城鎮化要求,應有序放開落戶限制,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城市可適當對就業、住所等做出具體規定;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城市則可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我省人口50-100萬人的中等城市包括鹽城、鎮江、泰州、宿遷、宜興和常熟,其城鎮建設質量、公共服務水平和社會保障水平等相對較高,對 農業轉移人口具有較大吸引力,有可能成為新一輪農業轉移人口遷移的目的地。但這類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已近飽和。新標準的出臺,對我省中等城市帶來很大的市 民化壓力,各地應按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際,適當對就業、住所等作出具體規定。
而對人口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I型小城市以及人口20萬以下的II型小城市來說,戶籍制度全面放開則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