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靖江一對夫婦在一家樓盤銷售中心購買房子時,獲贈兩張租賃車位現金抵用券,但卻被告知其中一張無效,還被售樓中心以欺詐的名義告上法庭,到底是樓盤存在銷售陷阱還是市民不按套路出牌?
業主買房獲贈兩張抵用券
2013年11月9日,市民陳某和王某夫婦來到我市一家樓盤銷售中心,準備購買一套建筑面積近200㎡的洋房。
“當時樓盤銷售人員介紹說,公司推出了一項優惠政策,只要購買180㎡以上的房子,就能獲得6萬元的車位租賃現金抵用券。一次性租20年車位費用是8萬元,使用抵用券后只要給2萬元就行。”陳某說,銷售人員還提醒他們,現金券采用實名登記,只能本人使用。2013年11月9日,陳某簽了訂購房合同,并付清了房款,當天拿到了2張現金抵用券。
2015年9月26日,陳某的妻子王某為兩個車位各繳納了1萬元的誠意金,并拿著抵用券與該售樓中心簽訂了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約定可以使用該樓盤地下的兩處車位,租賃費各為2萬元。
交房前,當陳某要求使用這兩個車位時,卻遭到了樓盤銷售中心的拒絕。對方不僅不承認他們當時贈送了兩張抵用券,還認為其中一張抵用券是陳某騙取而來,不能生效,同時還拖延了交房時間。
售樓中心起訴業主欺詐
2015年9月26日,陳某、王某又向該樓盤銷售中心支付兩個車位剩余的2萬元租金,并在開具的收據上分別注明了兩處車位的位置,認定陳某和王某能夠使用這兩處的車位。
“根據我公司的銷售及優惠政策,購買一套面積180~205㎡的房屋只能獲得一張抵用券,一戶是不可能拿到兩張抵用券的。我們懷疑是他們騙取而來的,所以不能把另一處的車位優惠6萬元租給他們。”該樓盤銷售中心的相關負責人介紹。
“我買房時,兩張抵用券都是工作人員親手給我的,你們公司辦事流程都是規范的,怎么可能是我騙來的?”陳某十分氣憤,拿出了兩份車位租賃合同,“合同上你們自己都簽字蓋章的,現在又不按合同來,根本不是我欺詐,是不是因為現在車位不夠租才想辦法收回的?”陳某的妻子王某質疑道。
雙方就車位一事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售樓中心以欺詐名義將業主陳某、王某告上了法庭。
租賃合同糾紛以合同為準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該樓盤銷售中心質疑陳某以欺詐手段獲得第二張抵用券,但是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陳某存在欺詐行為,也未能證明其自身的權益因訂立該協議而受到損害。相反,在面對陳某和王某所持第二張抵用券時,仍與其簽訂第二份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只能說明如果不是該售樓中心的本意,可能是該售樓中心自身疏忽大意,而非陳某和王某使用了欺詐手段。
法官介紹,所謂優惠租賃車位,僅是售樓中心為促成金額為140余萬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給予的“贈品”,“贈品”的價值與整個合同的獲利相比是較小的。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完全可以視合同的洽談情況決定贈送一張或兩張,即使多贈送一張也不會對自身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合同簽訂后即產生了法律效應,因此,售樓中心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為陳某提供兩個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