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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靖江網
隨著房價不斷攀升,價格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安置房、小產權房悄悄進入靖江房產交易市場。因為購買需求和供應市場一拍即合,形成了目前靖江市場上此類房屋交易并不少見的現狀,而且因為缺少產權證,由此導致的糾紛也層出不窮。有律師建議,最好在此類合同中注明“如買賣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雙方自愿選擇互不返還”,或許買賣雙方可以少一些糾纏。
最近,市民楊先生遇到了一件窩心事:原來,他多年前以35萬元的價格賣掉過一套安置房,沒想到那套房子的買主現在反悔了,想要把房子退給他,并要求他返還35萬元購房款。當年,房子的市場價位20萬元左右,但他裝修花了15萬元。現在,這套房子市場價已經漲到了30萬元。也就是說,買主如果直接賣掉房子,會覺得虧了5萬元。結果,買主以安置房沒有產權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定買賣合同無效,并退還35萬元房款。
法院最終的裁決下來了,買主的如意算盤并沒能完全實現,買賣雙方繼續維持現狀。法官解釋說,畢竟買主在那套房子里住了多年,即便退房,裝修的折舊還是要承擔的。這樣算下來,買主也拿不足35萬元房款。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這套安置房所在地塊是國有建設用地,履行一定手續后是有辦理產權證機會的。而且,作為違約方的買方,客觀存在一定的毀約故意。綜合上述原因,此案并不適宜簡單判定合同無效,所以通過調解令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事實上,安置房私下交易的情況較為普遍,而鬧出矛盾的大部分是多年以前購買的房子。像市民楊先生遇到的這類買主要退房的較少,案件類型多數為賣主起訴想往回要房子,畢竟有的安置房市場價已經漲了很多。有些賣房者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就是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房子賣虧了,想讓買房者貼補差價又不大可能,索性毀了當初的約定。而買房者起訴的目的,主要是因為賣房者的不配合,或不能辦證過戶時要求確認原買賣合同有效。有些房子滿足相關條件可以辦證過戶,但賣房者卻不肯協助辦理手續,買房者不得不告上法院。
有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有產權證的安置房才能夠進行買賣,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的安置房無法上市交易,但實際生活中,仍有缺產權證的安置房買賣存在,這樣不被政策允許的買賣會受到限制,或者直接被視為無效。目前,法院已經有不少相關判例,對于此類糾紛有了比較明確的界定。假如當年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賣房者應履行合同,配合買房者辦理產權證。對于辦理產權證需要交納的相關費用,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如果賣房者一定要毀約,應當按照現在的房價計算違約金,而非當初的房價。若買賣合同無效,買房者可要求賣房者補償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具體的補償辦法在當初的合同中就必須有很明確的約定。其實,即使在同一個小區,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是否具備辦理產權證的條件,還要看房屋的具體情況。有時,即便買房者已裝修入住,但賣房者尚未辦理產權證,買房者依然無法過戶。
據了解,“共有人”是安置房買賣風險的較大制造者,如果房產買賣未經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合同會被視為無效。如果沒有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明確授權,與代理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不過,代理人與所有權人之間多為親屬關系,而買房者出于誠意,基于對出面賣房者的信任簽訂合同,如果賣房者推說自己無權代理,認為房子買賣應該無效,那么合同對代理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代理人須承擔不能履約的責任。
1998年的時候,市民劉先生在原越江鄉合興村買了一幢天地房,房子是當地一位村民賣給他家的。這一住就是近二十年,他感覺房子無論是構造還是品質都有些跟不上時代了,又見到周圍的鄰居紛紛翻建新房,也就動了原宅重建的心思。可一打聽,還得賣主向相關單位打翻建報告,因為他不是該集體組織成員。他想,找賣主就找賣主,雙方有買賣手續的,請對方協助他翻建也在情理之中。沒曾想,賣主并沒有爽快答應,而是拖三拉四的。幾番折騰下來,才知道對方想要一定的好處費。他答應給個幾萬元,賣主卻提出房子價值已經漲了不少,給個二十萬元也不為過。因與賣主要求差距過大,一直談不攏,一來二去的就給耽擱下來了,他家至今還只能住著原來的房子。
像案例中的房產屬于“小產權房”,所在土地為農村集體所有,依法不得出讓、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的居多。因小產權房本身屬于限制性轉讓的房屋類型,如果買房者不符合小產權房的購買資格,則雙方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如果賣房者反悔了,可以和買房者協商退房退款;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至法院。至于損失承擔的問題,一般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由法院酌情判定。
“小產權房官司只要一上法院,買房者基本就輸了。”業內普遍存在的這一說法,給小產權房買主敲響了警鐘。但小產權房買主,一般都是資金實力不強的剛需一族,為盡量避免較大的經濟損失,買房者可在合同中約定購房款和裝修款分開,如果賣主違約或合同無效,可以要求賣房者承擔房屋裝修款及搬家費用等。類似案件,法院主要通過民事調解結案,一般不會輕易判決。
安置房一般分為兩類,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一定年限內不得上市,過了年限可辦理產權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企業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具備產權證。安置房如果有了產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里確認,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