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原被告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今年1月底,李四夫妻向靖江法院起訴稱,他們在2018年2月與趙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海將位于我市一交通要道附近的農村兩間四層房屋出賣給他們,合同總價68萬元,并在一周內搬出房屋。合同簽訂后,夫妻倆依約向趙海支付了房款,并繳納了土地租用轉讓費,但趙海一直未騰空、交付所有房屋。事實上,趙海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且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權系向村民租賃,夫妻倆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趙海賠償相關損失。
趙海表示,案涉房屋是他向王軍購得的,李四夫妻對房屋的基本情況是清楚的。因部分房屋仍由王軍使用,所以他未能及時交付房屋。
靖江法院審理查明,李四夫妻與趙海之間買賣的房屋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且是擅自改變建房用途,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在市場上自由交易。此外,因房地產的一體性,必然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李四夫妻與趙海均非房屋所在村村民,雙方均無權取得和享有該集體土地。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雖經確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協議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趙海應返還李四夫妻購房款68萬元,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至于賠償金額,靖江法院認為,李四夫妻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對趙海出售的房產未作充分了解,對造成合同無效有部分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損失。趙海未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且違反有關規定出售房屋,對合同無效亦有過錯。靖江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李四夫妻損失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損失5萬元。
靖江法院提醒,市民在選購二手房時,應特別注意產權等情況,以免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