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泰州晚報
規范出入口設置,明確車位長寬尺寸
提檔升級后的共享停車場一角
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布了《泰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準則(試行)》,規范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停車設施配建行為。新標準于今年6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標準與準則》規定,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物應按附表規定的標準,分別配建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以及特殊停車位。對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擴建,其改、擴建部分,應規定設置各類停車位,臨時性建筑物應按規定設置臨時停車位。
新標準對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設置做了規范,單個停車場配建機動車泊位數量100個以下標準車位的,應不少于1個雙車道出入口或2個單車道出入口;泊位數量101-300個的,出入口設置應不少于2個;泊位數量301-500個的,出入口設置應不少于2個,其中至少1個應為雙車道;泊位數量501-1000個的,應不少于2個雙車道出入口;泊位數量超過1000個的,出入口應不少于3個,其中2個應為雙車道出入口。雙向出入口寬不得小于7米,單向出入口寬不得小于5米。
《標準與準則》對停車位的長寬尺寸也有明確要求。對于垂直式后退停車,當停車位毗鄰墻體或連續分隔物時,垂直式后退小型車停車位寬度不得低于2.4米,長度不得低于5.3米,當停車位相互毗鄰時,車位寬度不得低于2.4米,長度不得低于5.1米。室內機動車停車庫在兩排柱子中間標劃3個車位的,凈柱距應不小于7.8米,標劃2個車位的,柱距應不小于5.4米。非機動車泊位每個停車位面積按照1.8平方米控制,非機動車停車設施應單獨設置車輛出入口,不得與機動車出入口混合設置。
此外,新標準還明確,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時,應充分預留機動車充電設施。大型公共建筑物應按照不低于車位10%的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應為每個車位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預留電動充電設施的用電容量。各類建筑物還應集中設置非機動車充電設施,設置比例不得低于停車位的30%。